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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保健食品原料的具體管理規定,請參照該通知。
2.衛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別發布《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7〕274號)、《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09〕326號),規定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批準。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00號),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有關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問題,請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咨詢。(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2010年11月9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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